一、延長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申請
外埠戶籍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當月,符合在本市延長繳納社會保險費條件的,本人填寫《外埠戶籍參保人員延長繳納社會保險費申請表》(附件1)一式三份(以下簡稱“延長繳費申請表”),每月5日至25日由用人單位到社保經辦機構打印《外埠戶籍參保人員延長繳費證明》(以下簡稱“延長繳費證明”)。
用人單位已中斷或終止社會保險繳費的,可以由參保人持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申請延長繳費。
二、視同繳費年限的認定
1.外埠參保人員申請進行視同繳費年限認定的,用人單位持《延長繳費申請表》及《延長繳費證明》,并填寫《參保人員人事檔案及視同繳費年限核查認定申請表》(附件2)一式四份,到用人單位參保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養老保險行政部門、醫療保險行政部門進行視同繳費年限認定及延長繳費審批。養老保險行政部門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40日內完成視同繳費年限的認定。養老保險行政部門認定后,由醫療保險行政部門于10日內完成視同繳費年限的認定。行政部門認定視同繳費年限后,用人單位持以上材料到注冊地街道(鄉鎮)社保所辦理延長繳費手續。 用人單位已中斷或終止社會保險繳費的,參保人可向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書面申請,社保經辦機構自收到參保人申請之日起10日內代其向行政部門申請視同繳費年限的認定。養老保險行政部門認定后,負責將相關材料轉至醫療保險行政部門,醫療保險行政部門完成視同繳費年限的認定后,應及時將認定意見反饋社保經辦機構。視同繳費年限一經認定,原則不再進行變更。
2.外埠參保人員未申請進行視同繳費年限認定的,用人單位持《延長繳費申請表》和《延長繳費證明》到注冊地街道(鄉鎮)社保所為其辦理延長繳費手續。用人單位已中斷或終止社會保險繳費的,個人可持以上材料到用人單位注冊地街道(鄉鎮)社保所辦理延長繳費手續。
三、延長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辦理
1.外埠參保人員申請延長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需填寫《北京市延長繳納社會保險費申辦單》(附件3)一式三份,每月5日至25日由用人單位到注冊地的街道(鄉鎮)社保所辦理延長繳納社會保險費相關手續,并附以下材料:
(1)《延長繳費申請表》、《延長繳費證明》;
(2)本人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3)北京銀行京卡卡號或郵政儲蓄銀行賬號;
用人單位已中斷或終止社會保險繳費的,個人可持以上材料到用人單位注冊地街道(鄉鎮)社保所辦理延長繳費手續。
2.社保所可通過“北京市社會保險管理信息系統企業管理子系統(街道版)”于每月5日至25日為外埠戶籍參保人員辦理延長繳費手續,繳費人員類別選擇“自由職業人員”,勾選“外埠延長繳費”特殊標識。
四、其他
1.外埠戶籍參保人員自向用人單位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延長繳費申請之日起(含當日)中斷繳費90天以內(遇節假日不順延)足額補繳社會保險費的,中斷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予以補支。
2.外埠戶籍參保人員在社保所延長繳費期間,均參照本市靈活就業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相關政策及業務流程執行。